原告蒋某某,男。
被告王某,男。
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王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0年6月被告擅自在公用通道处将原铁门移出,并放上脚垫一块,影响了其通行。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拆除铁门。被告对此事实无异议,愿意拆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位于本市黄某区X路X弄X号X室外擅自搭建的铁门拆除,保持公用通道畅通。
二、双方无其它纠葛。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张"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