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金属表面处理剂厂。
被告上海嘉定某塑料制品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间于2005年至2009年间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金属表面处理剂。截止2008年12月31日,经双方对帐,被告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4,160元。2009年原告又向被告供应了货款金额为39,750元的货物。2009年间,被告支付了货款15,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8,910元。
被告辩称,愿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嘉定某塑料制品厂应支付上海某金属表面处理剂厂货款128,910元。该款应于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的每月28日前支付10,000元,余款8,910元于2011年5月28日前支付。如被告有一期逾期支付,原告可就未到期部分债权一并申请执行;
二、本案受理费2,878.20元,减半收取1,439.1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5月1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志慧
书记员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