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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金属表面处理剂厂诉上海嘉定某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金属表面处理剂厂。

被告上海嘉定某塑料制品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间于2005年至2009年间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金属表面处理剂。截止2008年12月31日,经双方对帐,被告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4,160元。2009年原告又向被告供应了货款金额为39,750元的货物。2009年间,被告支付了货款15,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8,910元。

被告辩称,愿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嘉定某塑料制品厂应支付上海某金属表面处理剂厂货款128,910元。该款应于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的每月28日前支付10,000元,余款8,910元于2011年5月28日前支付。如被告有一期逾期支付,原告可就未到期部分债权一并申请执行;

二、本案受理费2,878.20元,减半收取1,439.1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5月1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志慧

书记员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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