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区X村信用社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区林业局干部,住(略)。
被执行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区X乡X村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6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曾某某、贺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通过强制提出被执行人的收入及被执行人自愿履行部分义务等措施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05)怀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王建民
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粟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