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长岭县人民法院: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31号

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杨德文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张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