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3月1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0日取保候审,2010年3月20日转监视居住(略),由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份,固县镇居民杨xx(已判刑)购买固县X村X组潘xx家的十八棵杨树,三十六棵枫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后出售给蒋某某,被告人蒋某某明知该林木系滥伐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该林木合立木蓄积20.05立方米。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xx、李xx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报告、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先行羁押8日,刑期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10年10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纯刚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丰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