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5月1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4日转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段某某酒后因琐事将邻居张xx打伤,经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x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另查明,2010年5月17日,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张xx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500元,被害人不再追究被告人刑事和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人段xx等人证言;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调解协议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哲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丰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