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0年5月2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转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7月16日,被告人路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在桐柏县X乡X村下刘湾组万xx等人的自留山坡上砍伐竹子,经勘查共计13.9733立方米。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xx、万xx等人证言,勘查、检查笔录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纯刚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丰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