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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王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2年1月,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林,河南恒阳(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马某,男,生于1970年6月,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运良,河南恒阳(略)事务所(略)。

原审原告马某与原审被告王某某债权纠纷一案,原由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2009)唐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王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2010)南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林,被申请人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运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9)唐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建新

审判员王某强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牛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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