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某娜),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于2009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伦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于2000年5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名男孩郝某。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郝某由被告抚养。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葛伦富
二○○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