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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郭某妨害公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赵某某、郭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郭某酒后到许昌市X路“笨小孩”网吧,在许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派出所民警依法检查网吧实名登记情况时,阻碍检查,并对执勤民警王某、董某某进行撕扯、殴打,造成民警王某、董某某及网吧管理人员张某某三人轻微伤。现被告人赵某某母亲黄某已替赵某某与三名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郭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董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出警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郭某使用暴力殴打公安执勤民警,阻碍依法执行公务,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郭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郭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赵某某、郭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赵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已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被告人郭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兰国艳

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马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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