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韩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民初字第628-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民初字第628-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3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代理审判员沈志勇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