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略)。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7日作出(2007)商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于2007年6月7日,各携带菜刀等作案工具在被害人王某家,将王某、刘某砍成重伤。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17年10月4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2月28日入狱,2010年9月27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0年10月14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09年6月以来获得记功2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袁爱杞、祝云端及同监罪犯单刘猛、刘小功的证言、执行机关在监公示的证据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顺启
审判员华学成
审判员高爱兰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有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