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某,男,成年,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书梅,女,成年,汉族,农民,系苏某某之妻,住址同上。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书魁,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系李某甲之父,住(略)。
上诉人苏某某,申书梅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0)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某某、申书梅的委托代理人郭书魁,被上诉人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0)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治安
审判员牛朝干
审判员张怀珍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高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