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甲,男,汉族,43岁,农民。
委托代理人史某乙,男,汉族,45岁,系史某甲哥哥。
委托代理人车建峰,河南宇苹律师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女,汉族,43岁,农民。
上诉人史某甲诉被上诉人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五民初字第X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史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车建峰、史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五民初字第X号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