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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史某甲诉被上诉人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甲,男,汉族,43岁,农民。

委托代理人史某乙,男,汉族,45岁,系史某甲哥哥。

委托代理人车建峰,河南宇苹律师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女,汉族,43岁,农民。

上诉人史某甲诉被上诉人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五民初字第X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史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车建峰、史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五民初字第X号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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