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本县。2003年2月28日因砸坏物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X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耀旭、张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3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曹X盗窃摩托车一辆,价值492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归还失主。
2010年3月18日,被告人曹X到获嘉县公安局投案。
检察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X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曹X到本县城区蓝天网吧,将艾婧停在门前的一辆黑色五羊小公主摩托车盗走,价值492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归还失主。
2010年3月18日,被告人曹X到获嘉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依据:
1、曹X供:我来投案了,2010年3月17日下午,我在东关喝过酒,……骑车去蓝天网吧了,用电话给我爱人打手机,她说她在家,我让把门开开我回家,我顺手从吧台上拿起钥匙去开我的车,一开不是我的钥匙,就回去找到我的钥匙把我的车骑走了,我一直想谁把钥匙放吧台上了,想着把那辆车骑回来,于是我步行去了网吧,那儿有一辆踏板摩托车,我就用携带的钥匙将那辆车骑回了家,我怕放家被人发现,就把我爱人喊起来,让她骑那辆,我骑我的车,把车送到闫庄我三叔家,我三叔问我,我说是别人欠我钱,把车给他扣了,我用老虎钳把牌照扣了,我和我爱人一块回家了。今天我爱人问我那辆车情况,我啥也记不起来了,我们去焦作了,在路上,我三叔打电话说车被扣了,我就回来投案了。
2、花xx证:2010年3月17日晚10时许,我侄儿曹X和他爱人张丹妮每人骑一辆摩托车到闫庄我家,说他喝多了,骑不成车,把一辆黑色五羊踏板摩托车留在我家,我让他把钥匙留下了当时我侄儿说是别人欠他钱,把车给人家扣了。
2010年3月18日上午,我骑这车去城里办事,在翠英阁十字路南一手机店买内存卡时,一年轻人问我骑谁的车,并说是他的车,我说是我侄儿放我家的,一会派出所人来把我带派出所了。
3、艾x证:2010年3月17日晚上8点多,我骑我哥艾超的踏板摩托车去蓝天网吧上网,把车锁住放在网吧门口,顺手把钥匙放在电脑显示屏前,后来回家哩,找摩托车钥匙不见了,到门口一看车也没了。今天上午10点,我和我母亲去卫生局办事,走到统计局楼下,发现路南停一辆摩托车象是我丢的车,我就用我随身带的备用钥匙一开,打开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有个男的要骑车走,我问他骑谁的车,他说是他侄儿曹X昨天晚上送他家的,派出所来把人车带走了,我的车是2007年11月19日买的,7000多元。
4、张xx证:2010年3月17日11点多,曹X从家出来,天黑了他用蓝天网吧的电话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在家,不到十分钟他回来了,停不到十分钟他又出去了,十几分钟,他骑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到家了,他让我跟他出去一下,让我骑一辆车,到了闫庄他三叔家,把那辆黑踏板车推进了屋,他三叔问哪的车,他说是别人的,停有3、5分钟,我发现曹X把牌照卸了,他说这是别人抵债给的,他和他三叔把车两边贴的字撕了,后我们就骑邻居家的车回家了,第二天早上,我问他,昨天晚上那辆车是谁的,他说不知道。我说,要是偷的就给人家送去。我们去焦作路上,他三叔打电话,说:“你们回来吧,你们昨天放的车今天骑到城里,别人看见说是人家的,”我们就返回了,我就劝他去投案,我们就一块来派出所了。
5、恒通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证明,艾超购车情况。
6、扣押、发还清单。
7、作价表。
8、现场图、照片。
9、被告人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曹X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归还了被害人,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X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希勇
审判员崔泽海
审判员冯芝娟
二O一O年七月八日
代书记员李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