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47岁。
委托代理人:江华星,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曹彦娟,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王某某,基本情况不详。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22日签订转让协议一份,被告将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淮北区X号楼X单元X号以8万元卖给原告,原告也于2010年3月30日将8万元付给被告,被告也将房产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原告,可去过户时,房管局需要很多手续,被告不愿再去,后房管局讲到法院打官司也可办理过户手续,故双方选择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位于郑州市桐淮北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身份证号码调取被告的户籍资料显示无信息,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交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身份情况,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某辉
二0一0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程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