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卫辉市司法局干部。
原告吉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彭某某,男,1968年生。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魏某、吉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彭某某、周某某、李某某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的代理人蔡某某、原告吉某某、被告刘某某、彭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X年X月X日生,二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黄某岗新区盖房协议》,按协议给被告盖好房,现被告共拖欠原告9260元,(其中周某某3520元、刘某某4000元、彭某某1600元、李某某1570元),拒不支付,请求判令由被告支付工资款9260元。
被告刘某某辩称:我是按照协议款已付过了,他盖房时欠给我起了个主体工程,四根构造柱有一根断柱子,墙垒的不直,高低不平,二层东边檐一边少五分,两层顶却漏顶、漏水,楼梯口没有受力筋外漏。
被告彭某某辩称:我不欠原告钱了,我的一层房顶漏水,西边有个窗户,两边距离不对等,没有按图施工,有三个窗户台下2公分砖墙腾空。后窗户不座中,房建好后未封檐,阳台檐未完工,楼梯下坠,地板砖不平,门口墙,山墙不直。
被告周某某辩称:我不欠原告购房款,原告给我盖的房漏水,墙板不平,有坑,过梁断裂二处,楼梯漏筋。地板砖不平,空。房檐未封严,阳台未垒。
被告李某某辩称:我的帐已清。原告给我建的楼梯上下层错三公分,二层墙垒错,掀了又重新垒。二层西边一间顶漏水,楼梯漏筋,房顶漏水。地板砖不平,空。门口挑梁两头大小不均。门台两边也未垒,未施工。房檐未封,窗台腾空。
二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明材料有:1、二原吉某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2010年3月11日签订的盖房协议一份;3、被告房子平面图一份。
四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明材料。
经庭审调查,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二原告与被告刘某某、彭某某、周某某、李某某于X年X月X日生签订了黄某岗新区盖房协议,协议约定建房面积按房顶面积算,每平方79元,每根柱另加90元,前两棵柱不算,动工予支2000元,打头层顶再给5000元,打二层顶再给6000元,粉刷完后给7000元。最后完工清帐。四被告所建房为同一图纸,面积相同。建房的总工钱为x.30元。被告刘某某、彭某某、周某某称建房款全部付清,原告否认。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建房款x元,因建房款纠纷原告认至本院。
本院认为:二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彭某某、周某某给付建房工钱,三被告否认欠二原告款,二原告提供证据不足,据此,二原告要求三被告给付建房工资款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某称已给付二原告x元。按照建房总价款x.3元。李某某仍欠原告1670.30元。二原告要求李某某给付1570元,符合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二原告要求李某某给付157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称房子存在质量问题,未有明确请求,本案中不作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二原告魏某、吉某某1570元。
二、驳回二原告对被告刘某某、彭某某、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逾期未支付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负担40元,被告李某某负担20元,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执行时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限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予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保亚
审判员王荣珍
审判员赵燕荣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