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现年46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男,现年58岁。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秦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永建
审判员杨凯民
审判员陈巍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