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又名张X,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立案受理,2010年8月3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和诉讼风险提醒书等法律文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2009年12月9日,被告在其处借款6800元,并出具借据。经多次讨要,被告拒绝还款。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6800元。
被告张某某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供2009年12月9日被告出具的欠条1份,内容为:欠条欠到杨某某(6800元)陆仟捌佰元整张某某2009.12.X号;
证明被告欠款事实及借款数额;
经举证,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陈述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6年6月,被告在原告处拉走2台空调,价值3800元;同年7月,被告在原告处借现金3000元。2009年12月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上述欠款6800元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68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证实,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8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某某68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翔宇
审判员田家恺
代理审判员苗丹
二O一O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姚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