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35岁。199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原开封市南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4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开封市南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6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10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杜某某伙同郭海宽、蔡会明(二人均已判刑)到开封市农机公司家属院后面仓库,将田XX所租仓库后窗撬开,入室盗走铝合金窗框23个(价值1679元)、电机1个(价值290元),共计1969元。后销赃挥霍。被告人杜某某于2010年4月12日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蔡会明、郭海宽供述;被害人田XX报案材料及陈述;价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系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1年1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合兴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朱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