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0年7月2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0年7月4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10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本村X组叶先炳家自留山的松树,擅自雇佣该村村民孙茂和、花春兰二人进行砍伐。经林业部门鉴定:共计砍伐活立木蓄积29.145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彭XX、夏XX、花XX、孙XX、夏XX、叶XX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调查报告书,书证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活立木蓄积29.145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树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