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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孟某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762号

原告董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孟某某一案中,因原告董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

代理审判员宋家君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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