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孟某某一案中,因原告董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
代理审判员宋家君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