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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渑池县电业局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杨某某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渑池县电业局。

法定代某人:石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某人:代某某,该局职工。

委托代某人:贾政民,河南长浩(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55岁。

原审被告:杨某某,又名杨X,男,汉族,47岁。

委托代某人:王某某,女,汉族,44岁。

上诉人渑池县电业局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杨某某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电业局的委托代某人代某某、贾政民,李某某,杨某某的委托代某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渑池县电业局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杨某民

代某判员陈巍

代某判员赵曜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牛晓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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