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渑池县电业局。
法定代某人:石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某人:代某某,该局职工。
委托代某人:贾政民,河南长浩(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55岁。
原审被告:杨某某,又名杨X,男,汉族,47岁。
委托代某人:王某某,女,汉族,44岁。
上诉人渑池县电业局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杨某某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电业局的委托代某人代某某、贾政民,李某某,杨某某的委托代某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渑池县电业局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杨某民
代某判员陈巍
代某判员赵曜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牛晓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