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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丙为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一终字第3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1956年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系李某甲之兄。

委托代理人乔梦麟,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女,1957年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系李某丙之子。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丙为债权纠纷一案,李某甲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7)唐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甲于2009年8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李某丙人民币x元(壹万零陆佰元整),逾期不能给付,则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一审诉讼费176元,由李某丙负担;二审诉讼费176元,减半收取为88元,由李某甲负担。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李某钦

审判员梅安生

二○○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陈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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