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1956年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系李某甲之兄。
委托代理人乔梦麟,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女,1957年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系李某丙之子。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丙为债权纠纷一案,李某甲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7)唐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甲于2009年8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李某丙人民币x元(壹万零陆佰元整),逾期不能给付,则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一审诉讼费176元,由李某丙负担;二审诉讼费176元,减半收取为88元,由李某甲负担。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李某钦
审判员梅安生
二○○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陈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