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某,男,出生于(略)。
被告王某某,男,出生于(略)。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2月19日,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0年5月份还清借款。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久拖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
被告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0年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2010年5月还清借款。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久拖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牛某某借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振伟
审判员高朝阳
人民陪审员张巧霞
二O一O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陈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