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驻马某市大方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亮,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驻马某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驻马某市金冠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驻马某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河南省驻马某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驻马某市金冠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4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驻马某市金冠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某新世纪支行的银行存款x余元。本院于2010年7月1日将该案提级执行后,案外人驻马某市大方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对所冻结银行存款中的x元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该存款系其公司所有,请求解除对该存款的冻结,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驻马某市大方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案外人驻马某市大方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驻马某市大方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中伟
审判员杨文杰
审判员吕玉宝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王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