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河南传维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河南传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书面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于201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传维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9年9月被告经理陈宏涛找到原告介绍其公司的pt-64设备,承诺可以同时支持16部长途电话,48不市花通话,其设备价格x元。原告于2010年9月26日向被告支付预备款x元。随后被告被告即发来设备,进行了安装。但在设备安装完毕后,长途电话全部打不出去,市话仅有部分可以打出。胡通率极低。且经被告多次维修,调试仍不能正常使用。这与双方约定不符。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原告要求退还设备款x元,并赔偿损失费、电话装机费x元,光纤使用费6000元,以上共计x元。
被告传维公司辩称,长途设备安装后不管用是被告的原因,被告原意退还长途设备款。但市话设备与被告无关,被告不承担责任。被告提供的产品不是三无产品。长途电话打不出去是因宽带的原因造成,另外是因原告使用的出线口太小造成的。再者原告使用的是民用电话线,不是专线设备,民用线路存在一定问题,如果10%电话同时打,会造成堵塞。总之不管使用的原因有很多,被告可以申请鉴定。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5日原、被告签订一合作协议,后协议未履行。2009年8月28日原告刘某某向中国联通河南开封县X街签收交纳了(予存)工料费、开户费x元。工料费ADSL终端押金预有费用6000元。2009年9月26日原告刘某某付给被告传维公司Pt—64设备款x元,后被告对此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原告认为该设备无法使用,不能实现购买该设备的目的。长途电话打不出,市话率极低,被告认为长途电话打不出去被告有责任,但市话打不出去有很多原因造成。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交的有1、被告所打x元设备款收据一张。2、中国联通出具的2张发票分别为x元、6000元等。3、双方协议书一份,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也未提出书面鉴定申请,被告负责该设备的维修调试。
本院认为,被告销售给原告Pt-64设备款,由被告负责调试维修,被告认为该设备在使用中存在长途打不出去等状况,但对出现市话打不出去的原因又不申请鉴定,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设备款x元的请求应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销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使用功能,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原告要求的损失费用、开户费、工料费费用共计x元+6000元=x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未按法院指定期间提出书面鉴定申请视为其放弃鉴定。被告辩称产品未能正常使用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因为提交合法的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此辩解理由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传维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退回原告刘某某Pt-64设备款x元,并同时赔偿原告安装损失费x元。
逾期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债务人如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淑芳
审判员刘某春
陪审员李春强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