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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甲与成某乙、成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炳武,湘乡市棋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国强,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成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甲与被告成某乙、成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成某乙、成某丙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某甲撤回对被告成某乙、成某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成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成某纶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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