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炳武,湘乡市棋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国强,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成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甲与被告成某乙、成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成某乙、成某丙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某甲撤回对被告成某乙、成某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成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成某纶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