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甲(又名周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智某某(又名智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阳夏(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周某乙(又名周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村民。
原审被告周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村民。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上诉人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智某某、原审被告周某乙、周某丙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08)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周某甲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上诉人智某某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周某乙、周某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周某甲(又名周X)因与被上诉人智某某(又名智X)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一案,周某甲一次性赔偿智某某补偿款人民币x元。
二、双方因此事再无其它纠葛。
一、二审诉讼费共计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周某甲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刘登印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史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