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黄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内黄某张龙乡政府工作人员,住(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于2010年7月29日投案后被内黄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内黄某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白某某在内黄某城振兴路X路南东北饭店门口以19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一辆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雅马哈牌摩托车,价值2856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
2010年7月29日,被告人白某某到内黄某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鉴定结论:内黄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3、被告人白某某户籍证明、内黄某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车辆照片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白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雅马哈摩托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辉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书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