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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燕联化工有限公司上诉凯迈(洛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燕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X街X栋C-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凯迈(洛阳)气源有限公司,原名凯某(洛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泽蓉,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上诉人廊坊市燕联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凯迈(洛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涧民四初字第295-X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被告廊坊市燕联化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廊坊市燕联化工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二审期间,原审原告凯迈(洛阳)气源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终止对廊坊市燕联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的审查。

审判长:孙世良

审判员:任f皓

代审判员:杨洪

二○○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索某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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