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46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51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53岁,汉族。
原审被告毕某某,女,43岁,住。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原审被告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09)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免除李某某的保证责任。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某于2010年12月31日偿还王某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下余本金x元及利息张某某于2011年5月30日向王某某清偿完毕。
二、李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后,享有向张某某追偿的权利。
三、毕某某不承担责任。
四、一审、二审诉讼费共计2550元均由张某某自愿承担。
各方别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代理审判员刘登印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史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