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裴某甲(原审被告),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鲁某某,女,禹州市妇联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裴某乙,女,汉族
被上诉人董某某(原审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河南光宇(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裴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裴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鲁某某、裴某乙、被上诉人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裴某甲。
审判长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谢新旗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李怡雯(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