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曾用名杨X,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男,汉族。
以上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禹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杨某某、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杨某某、程某某。
审判长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谢新旗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焦重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