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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某、鄢陵县新烟草大酒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汉族。

被上诉人:张某某,女,汉族。

被上诉人:鄢陵县新烟草大酒店。

负责人:娄某某,系该酒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河南刘鹏(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陈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鄢陵县新烟草大酒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09)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09)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42元退还上诉人陈某甲。

审判长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谢新旗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0一0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飞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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