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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攸县黄丰桥镇大兴煤矿与被上诉人朱某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攸县X镇大兴煤矿。住所地:湖南省攸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董清华,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辉,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攸县X镇大兴煤矿与被上诉人朱某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的(2009)攸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攸县X镇大兴煤矿与被上诉人朱某某自愿解除劳动关系;

二、上诉人攸县X镇大兴煤矿一次性补偿被上诉人朱某某计x元,该款于2009年6月4日付至被上诉人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某辉帐上(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帐号:x),逾期未付,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上诉人朱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攸县X镇大兴煤矿承担。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雄根

审判员刘飞

审判员曹阳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蔡松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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