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攸县X镇大兴煤矿。住所地:湖南省攸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董清华,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辉,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攸县X镇大兴煤矿与被上诉人朱某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的(2009)攸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攸县X镇大兴煤矿与被上诉人朱某某自愿解除劳动关系;
二、上诉人攸县X镇大兴煤矿一次性补偿被上诉人朱某某计x元,该款于2009年6月4日付至被上诉人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某辉帐上(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帐号:x),逾期未付,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上诉人朱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攸县X镇大兴煤矿承担。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雄根
审判员刘飞
审判员曹阳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蔡松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