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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武某某与赵某某、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371号

原告武某某,男。

被告赵某某,男。

被告何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25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张亚卓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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