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某,男。
被告赵某某,男。
被告何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25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张亚卓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