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
被告严某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严某于2011年5月30日前将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内原北面卧室擅自改成的厨房与储藏室拆除,恢复原状。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