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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张某某、吕某某诉原审被告封丘县公安局、原审第三人李某某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常建忠,河南中同合(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封丘县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封丘县公安局民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上诉人张某某之妻。

原审原告张某某、吕某某诉原审被告封丘县公安局、原审第三人李某某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已由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封行初字第041-X号行政判决、2010年8月13日作出(2010)年封行初字第041-X号行政裁定。原审原告张某某,原审第三人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行初字第041-X号行政判决、(2010)年封行初字第041-X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大春

审判员随伟

代理审判员韩涛海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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