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常建忠,河南中同合(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封丘县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封丘县公安局民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上诉人张某某之妻。
原审原告张某某、吕某某诉原审被告封丘县公安局、原审第三人李某某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已由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封行初字第041-X号行政判决、2010年8月13日作出(2010)年封行初字第041-X号行政裁定。原审原告张某某,原审第三人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行初字第041-X号行政判决、(2010)年封行初字第041-X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大春
审判员随伟
代理审判员韩涛海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