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孟津县X镇X村X组。
被告姚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孟津县X镇X村。
原告张xx诉被告姚xx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俩1991年4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好打牌、赌博、怕劳动,经常打架闹事,对家庭不负责任。2009年9月6日离家出走,并给我发短信说不想和我在一起生活,春节回来后的2010年3月7日被告再次离家出走,并又给我发了短信谈及离婚,我认为我俩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特起诉离婚。
被告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1年4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大女儿姚xx(现外出打工),X年X月X日生二女儿姚xx,X年X月X日生三女儿姚xx,2010年3月7日被告外出至今,没有音讯。本院于2010年9月21日发出公告,限被告在规定期限参加开庭,被告逾期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已生育三个女孩,被告于2010年3月份外出至今,原告要求离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乔同五
审判员韩南方
审判员王景武
二0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韩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