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4日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南阳市宛城区X镇双铺加油站附近时遇见了其婆婆张XX,双方因言语不合发生争执,吕某某遂对张XX进行殴打。致使其左侧第3、4、5肋骨骨折等多处损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左侧第3、4、5肋骨骨折的伤情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4日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南阳市宛城区X镇双铺加油站附近遇见了其婆婆张XX。因吕某某与其丈夫闹离婚,吕、张二人发生争执,吕某某遂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张XX左侧第3、4、5肋骨骨折,面部多处损伤。经法医鉴定,张XX的左侧第3、4、5肋骨骨折的伤情构成轻伤。民事部分双方达成协议,吕某某赔偿张x元(写欠条一张),张某某不追究吕某某的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实吕某某和爱人为闹离婚,与其婆婆张XX发生口角并厮打的事实。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张XX被吕某某殴打致伤,医疗费用让吕某某打个欠条,不追究吕某某的法律责任。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实看到一个中年妇女趴在一个老年妇女身上厮打,那个中年妇女用拳头朝躺在地上的老年妇女头上打,老年妇女脸上受了伤。证人尹XX的证言,证实看见加油站东南角一个中年妇女骑在另一个人身上,抓着这个人的头发往地上使劲磕,躺在地上的人刚翻了个身,骑在她身上的中年妇女上去咬她的脸,被打的女的脸被打肿,顺脸流血。证人柳XX的证言,证实张XX被吕某某打伤。伤情照片,证实张XX受伤部位及现场情况。协议书、欠条,证实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吕某某赔偿张x元(写欠条一张),张XX不追究吕某某的法律责任。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张XX受伤后,经CT扫描示左侧第3、4、4肋骨骨折,属轻伤。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系婆媳关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所引发,民事部分双方达成协议,赔偿款虽未兑现,但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邹新敏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