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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尤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887号

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尤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本院于200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尤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海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07年6月23日,被告尤某某在原告处赊购地板砖、桌凳等物品价格为7334.5元。此款被告一直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7334.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尤某波在2009年5月20日之前给付原告孙某某欠款7334.5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海涛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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