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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1日在第一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6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男孩,长子王某1998年出生,次子王某某2004年出生。虽说婚后生育有两个男孩,但双方因感情不和,却是生活在痛苦之中。被告于2007年1月远去他乡,期间曾没打招呼回来将长子王某带走,留下次子王某某与我共同生活。三年来没有音信和回音,对我们母子的生活不管不问,使我们的生活陷入饥寒交迫的境地之中。家中现有的几间土房如今已成危房,我们母子只好串檐借居,生活苦不堪言。如今我们母子无依无靠,不成家庭。我与被告分居三年,感情已彻底破裂。望人民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王某由被告抚养,次子王某某由我抚养,宅基地归两个儿子,婚后其他共同财产我自愿放弃,诉讼费我自愿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个人基本情况;2、原、被告的结婚证原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于1996年3月11日登记结婚;3、原、被告于2008年11月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一份,以证明原、被告曾签订过离婚协议,双方感情已破裂,但后来因各种原因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男孩,长子王某于1998年农历2月7日出生,次子王某某于2004年农历1月6日出生。目前长子王某跟随被告王某某生活,次子王某某跟随原告张某某生活。被告自2007年以来长期离家外出不归,并将长子王某带出随自己生活。原告张某某和次子王某某则留于家中生活。原、被告双方曾于2008年11月9日达成离婚协议,但后来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09年6月30日,原告张某某以被告长期外出不归,对其母子生活不管不问,致其生活陷入困境,且双方已分居三年,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请,并要求分割财产,确定孩子抚养权。

本院认为:被告长期外出不归,与原告长时间分居生活,使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并且双方曾于2008年11月9日签订过离婚协议,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诸法院后,被告一直未参加诉讼,也使法庭无法通过调解争取使双方恢复和好。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因被告将长子王某毅带出后一直杳无音信,故关于双方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长子王某只好暂由被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暂自理。次子王某某只好暂由原告张佩锋抚养,抚养费暂自理。待被告出现后,双方均可就子女抚养问题另行起诉。关于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因这是原告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合法处分,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准许原告张某某和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双方婚生长子王某暂由被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暂自理,婚生次子王某某暂由原告张某某抚养,抚养费暂自理。

三、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归被告王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书良

审判员刘东亮

人民陪审员曹军令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孟繁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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