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明活,河南正言(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庞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明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于2004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双方呈现性格差异较大,感情不和,双方曾于2010年4月14日自愿签订离婚协议,由于被告拖延不实际履行双方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被告自动放弃答辩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2004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现原告以双方婚后因家务琐事,夫妻产生矛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虽因家务琐事生气,但原告并未提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庞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锡忠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