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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某诉华××租赁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封某。

被执行人华××,又名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华××向申请执行人封某支付建筑设施折价款5028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华××给付申请执行人封某20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封某英放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吴波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卫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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