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封某。
被执行人华××,又名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华××向申请执行人封某支付建筑设施折价款5028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华××给付申请执行人封某20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封某英放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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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吴波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