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宋世安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付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