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又名杜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2011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2011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于某某,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某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一案,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杜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被告人杜某所得赃款予以追缴。被告人杜某不服,以“原判定性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杜某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李振安
审判员张立永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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