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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前执字第74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府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崔某,系理事长。

被执行人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前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04)前巡民初字第X号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前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府信用社于2004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一、给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二、给付执行费50元、实际支出费200元。2004年12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宁某某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某某给付前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府信用社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执行费50元、实际支出费2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4)前巡民初字第X号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伟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黄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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