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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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寻衅滋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绰号“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穆某某,绰号“X”,男,满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城市看守所。

凤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0)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凤城市人民法院(2010)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葛英

审判员冯泰昆

审判员田旭焱

二O一O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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