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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某,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6月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欧阳思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珊文某任记录。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3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周某先后五次对桂阳县X区住户用电电表进行改装,以达到电表运行减慢的目的,共盗得电量2217.6kw.h,价值人民币1304元。

1、2011年3月初,被告人周某帮桂阳县X区矿产品公司碧桂园小区住户邓某乙改装电表(卡号:x)盗得电量x.h,价值人民币310元,被电力公司查获。

2、2011年4月初,被告人周某帮桂阳县蔬菜公司住户邓某甲改装电表(卡号:x),盗得电量x.h,价值人民币349元,被电力公司查获。

3、2011年4月初,被告人周某帮桂阳县X区五云观市场住户文某改装电表(卡号:x)盗得电量844.8kw.h,价值人民币497元,被电力公司查获。

4、2011年5月下旬,被告人周某帮桂阳县X区一市场住户廖某改装电表(卡号:x)盗得电量250.8kw.h,价值人民币147元,被电力公司查获。

5、2011年6月8日,被告人周某伙同张海明在桂阳县木材公司对一住户的电表(卡号:0572)进行改装时被桂阳县电力公司人员当场抓获并扭送到桂阳县公安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湖南桂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书证,证人廖某、邓某甲、文某、邓某乙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在周某第五次犯罪中,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盗窃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12年6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欧阳思俊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胡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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